中共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
【来源:院直属机关党委】  【作者:】  【时间:2020/10/21 11:00:51

为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科研风尚、严谨规范科研氛围,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和省科技厅《落实<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大力弘扬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1.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
        全院广大科技工作者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科学家艰苦奋斗、科学报国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科学家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爱国情怀,勇攀高峰、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追求真理、严谨治学的求实精神,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的奉献精神,集智攻关、团结协作的协同精神,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育人精神,并以此作为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树立正确人生观的价值追求,在突破重大科技瓶颈中担当作为,为全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做出更大贡献。(责任单位:直属机关党委、院属各单位)
        各单位要把握主基调、唱响主旋律,大力宣传我院做出突出成绩和获得荣誉的科技工作者的先进事迹,积极选树优秀创新团队和科技服务典型,使大家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要坚持以德为本、诚实守信,摒弃急功近利的思想,清心笃志、心无旁骛,放手和支持青年科技工作者在重大科研任务中“挑大梁”“担重任”。要加强培训教育,每年在岗位入职、岗位晋升等重要节点开展以弘扬科学家精神为主题的教育培训,让践行科学家精神成为我院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自觉行动。(责任单位: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科研管理处、科技成果转化处、院属各单位)
        三、积极推进科研环境和科研诚信建设
        2.完善学术民主机制
        提倡学术民主,充分发挥院所学术委员会、学科群的咨询、建议作用,完善学术讨论和评价制度,倡导不同学术观点交流碰撞,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提出自己的学术观点,与学术权威交流对话,不得以过多的行政事务干扰学术活动。(责任单位:科研管理处、院属各单位)
        3.健全诚信管理制度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从事项目、奖励、人才等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在各类科技项目合同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严禁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严禁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严禁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责任单位:科研管理处、科技成果转化处、人事处、院属各单位)
        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项目立项、科技奖励、岗位聘任、荣誉表彰、人才评审等工作的重要程序,对有不良诚信记录者依规进行限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试行评审专家“诚信档案”,保存专家的评审内容、评审过程等档案文件,不断强化评审专家责任意识。(责任单位:科研管理处、科技成果转化处、人事处、院属各单位)
        认真执行《院学术审查办法》,申报科研项目,主持人应进行查新和项目可行性分析,按程序逐级上报。对项目申请与验收、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成果评价与奖励、资源交换、学术交流等与本单位分配任务有关的学术活动内容,科技管理部门要组织进行审查。(责任单位:科研管理处、科技成果转化处、院属各单位)
        建立科研数据采集、汇总和保存等管理制度,强化科研原始记录的管理,使科研档案忠实记录科研全过程,实现科研过程的可追溯和再现。科研人员在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将所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单位档案室统一管理、留存备查。(责任单位:科研管理处、科技成果转化处、院属各单位)
        4.加强科研道德建设
        对完成的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等,要按其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排序并公示,科技项目负责人、单位或部门领导、科管人员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挂虚名、搭便车。(责任单位:科研管理处、科技成果转化处、监察室、院属各单位)
        对确实存在错误或失误的已发布的研究成果或宣传内容,所在单位应督促责任人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造成严重影响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参加各类评审、咨询、评估等活动的专家和人员,不得参加不熟悉领域的咨询评审活动,不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责任单位:科研管理处、科技成果转化处、人事处、监察室、院属各单位)
        5.加强学术成果管理
        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要开展实证核验,对未经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不得公开发表和宣传。科研人员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应当经本单位审核同意,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不得隐瞒技术风险。(责任单位:科研管理处、科技成果转化处、院属各单位)
        6.强化科技项目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有序推进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要全力投入研究工作,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科技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主持人或团队,将纳入科研诚信不良记录,3年内取消主持承担科技项目的资格。(责任单位:科研管理处、科技成果转化处、人事处、院属各单位)
        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完善内控制度,规范报账流程,依法依规支出科技经费。(责任单位:科研管理处、科技成果转化处、财务处、院属各单位)
        科研人员兼职要与本人研究专业相关,不得受聘无实质性内容的各种兼职和挂名。(责任单位:人事处、院属各单位)
        7.积极开展学术交流
        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完善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学术交流档案。各单位要把拟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精心组织,每年年底向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学术交流汇总情况。(责任单位:科研管理处、科技成果转化处、院属各单位)
        8.防止科研领域“圈子”文化
        要正确引导科研文化,营造纯洁干净的学术科研环境。在科技项目、科技奖励、人才计划、荣誉称号等各种评审推荐活动中,加强对申报人员、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履职尽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建立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自觉抵制人情评审,形成不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科研管理处、科技成果转化处、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室、院属各单位)
        9.坚持科研诚信提醒制度
        院纪检监察部门,每年根据全院科研诚信建设需要,认真梳理问题突出、反映强烈的科研失信情形,定期发布系列诚信提醒,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责任单位:监察室、院属各单位)
        三、强化实施保障
        10.加强党的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党的领导贯穿科技工作全过程,把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沟通机制,及时总结和推行好的经验做法,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责任单位: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
        11.强化主体责任
        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科研诚信建设、学术审查制度和信息公开、举报投诉、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作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责任单位: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
        12.强化工作督导
        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对重点事项的进展进行跟踪督办和总结评估,切实把弘扬科学家精神、改进作风学风建设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责任单位: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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