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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党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锲而不舍纠“四风”树新风,按照《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摘录编写了九个方面三十九条的负面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一、公务接待方面
        (一)不得组织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将无实质性内容的公务活动或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禁同城或同城异地进行公务接待或用公款互相宴请。
        (二)工作餐应尊重来宾饮食习惯,选用家常菜和地方菜肴,不得违规吃喝打白条、不上高档菜肴、不上烟酒。
        (三)严禁提供高档奢华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有条件的采用自助餐,在人数较少的情况下,按位、定量上菜,自助餐和桌餐都要注意节俭简便。
        (四)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五)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会议室、住宿房间内摆放鲜花;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礼品等;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二、车辆管理方面
        (六)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杜绝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行为。
        (七)严禁使用公务用车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活动,或者出现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人员等“公车私用”情况。
        (八)严禁变相为领导干部私车配备专(兼)职驾驶员、用公款为私车加油、报销维修保养费和保险费、过路过桥费、洗车费等“私车公养”问题。
        (九)严禁长期违规租车,确因工作需要长期租车(三个月以上)按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定。
        三、办公用房方面
        (十)严禁出现摆放空桌抵充面积、单独设立休息室、一人在多地分设办公室等违规现象。
        (十一)不得在办公室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十二)不得以职称标准代替行政职务标准安排办公用房。
        (十三)不得以与借调、借用人员共用、同用办公室为理由,规避超标使用办公用房。
        四、外事活动方面
        (十四)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出访团组。
        (十五)出访团组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更改出访路线或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十六)因公临时出访团组须由国(境)外相关机构邀请,不得通过境外中资机构、外国驻华机构、境内外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十七)接待费用不得超预算支出,不得超出接待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邀请境外记者或私自接受境外记者采访。
        五、会议管理方面
        (十九)会议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以现金方式结算。
        (二十)会议费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企事业单位转嫁或摊派。
        (二十一)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固定资产以及开支其他无关的费用。
        (二十二)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会议用餐严格控制标准,不上烟酒;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二十三)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二十四)以驻石单位为主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到石家庄以外的城市召开,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二十五)禁止组织旅游或与会议无关的参观,禁止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组织或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六、津贴补贴方面
        (二十六)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增强薪酬或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二十七)机关干部在院属各单位参加项目评审、验收或授课时,严禁领取评审费、咨询费或讲课费等任何费用,院属各单位严禁向机关干部发放任何费用。
        七、会议论坛方面
        (二十八)处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和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
        (二十九)未经批准,处所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庆典、剪彩、奠基、开竣工仪式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电贺信、题词题字等。
        (三十)领导干部不得收取举办单位以任何名义送的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八、科研诚信方面
        (三十一)任何无关人员不得在成果、学术论文署名、知识产权归属和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侵占他人合法权益,严禁挂虚名、搭便车。
        九、婚丧喜庆方面
        (三十二)党员干部严禁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三十三)党员干部严禁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或有价证券等财物。
        (三十四)党员干部严禁直接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十五)党员干部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个人的车辆。
        (三十六)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生日、上学、就业、履新、乔迁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范围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
        (三十七)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参加亲属以外的婚庆活动,以及应邀担任该类活动的主婚、证婚、总管等角色。经批准代表单位参加的除外。
        (三十八)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婚庆车队不超过6辆,婚宴不超过12桌120人;男女双方合办的,婚宴不超过18桌180人,婚庆事宜用车及宴请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群众的通常标准;严禁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三十九)党员干部操办婚事应当于举办婚礼7日前书面报告,操办丧事即时口头报告;婚丧事宜办理完毕后,应当于15日内将执行相关规定情况书面备案。
        上述条款如与国家或省有关文件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四十)本办法由院机关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深清单》(冀农院党组字〔2019〕35号)同时废止。
       
       
       

中共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党组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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