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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关于印发《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我院《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农林科学院
        2023年8月11日


       

河北省农林科学院
        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院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项目”是指由院或院属单位为承担单位,与国(境)外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合作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术会议、人员培训、人才引进与培养等科研活动,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部级主管部门设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二)院级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三条 对外合作部是全院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的筛选、申请、报批,指导项目实施。
        (二)指导和审核有关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协议的签订及备案。
        (三)审核、报批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交流合作协议和项目。
        (四)审核和报批院派遣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科技人员来我院进行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
        (五)督导全院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执行情况,按照国家和省部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指导项目结题验收,组织院级项目结题验收。
        第四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申请和上报本单位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
        (二)负责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的申报文件的初审。
        (三)协调和督办本单位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提出本单位承担项目的结题验收申请,并提交符合结题验收要求的材料。
        (五)负责本单位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的统计上报。
        第五条 项目主持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实施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与实施
        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要符合我院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及平台建设等需求,能够引进外国专家、技术或设备,能够解决我院科技创新中的卡脖子问题,能够提升学科发展水平。技术输出援外项目,要紧密围绕“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落实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四项行动要求,积极宣传和展示我院科技成果,内容应属非对外保密范畴。项目主持人应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和水平,承担单位应具备完成该项目的条件和资源。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申报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申报国家和省级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在申报截止前5个工作日报送对外合作部,对外合作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完善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院级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按照院财政专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外交换或赠送种质、样品和科技信息资料,应符合国家进出口管理和科技保密规定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对外合作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检疫等手续。
        第九条 国家和省部级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任务下达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将项目任务合同书、批复文件等报对外合作部备案。院级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按《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工程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签订合同。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认真填报项目执行进度和总结,并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书面向对外合作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项目内容、预算科目、经费用途和项目进度调整需符合项目管理规定,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的,须报对外合作部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部级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设专账管理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严格预算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承担院级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的承担单位应按院财政专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外合作部适时对在研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的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该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及时递交验收申请,提供相关验收材料,经对外合作部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院级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结束后,承担单位及时向对外合作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依据《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工程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结题验收。
       
        第四章 合同协议管理
        第十五条 需院领导与外方签署的交流合作协议,由对外合作部组织起草,并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经与外方达成一致,报院领导同意后签署。
        第十六条 院属单位与外方签署的交流合作协议由院属单位起草,经与外方达成一致,报对外合作部审核同意后签署,同时提供外方合作单位的简介。
        协议签署后,原件存签署单位,10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报对外合作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允许申请新的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对外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规定》(冀农院外字〔2009〕2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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