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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73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省财政厅:
        杨玉成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农业科研单位创新能力建设的建议》(第273号)提案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1、建议我省农业公益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应按照国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和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财教[2011] 434号)执行,特别是允许从科技经费中提取管理经费和间接经费,增设绩效支出,用于保障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
        2、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和开展科技有偿服务工作,科技成果转让和科技服务收入应免征收入所得税,其中不低于35%用于奖励在科技转让和科技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其他留做本单位改善科研条件和补充科研经费。以调动我省农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加速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3、国家先后在我省建立了一批国家农业改良中心、部区域重点实验室、区域专业观测站,我省也先后建立了一批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研创新平台初步建立,但仍缺乏国内一流的重点学科创新平台,缺乏现有创新平台的运转经费,难以保证其正常运转。建议为不同级别档次的创新平台增设不少于10万元的运转经费。
        4、建议加大对农业科研的经费投入和稳定支持。设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和重大农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由省农科院牵头,组织地市农科院(所)等农业科研单位具体实施。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根据全省农业产业的科技需求,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学科,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培植优势学科和拔尖人才。重大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用于有选择地重点支持粮食等基本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机械化、农业减灾防灾、农产品加工、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和节本增效等重点领域的重大攻关,锻炼专家团队和带动重大创新。
       
       
        2013年3月27日
       
        领导签发:郑彦平
        联系人及电话:张春锋 87652019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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