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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党组工作规则

中共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共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是全院团结统一和创新发展的领导核心,院党组会议是对全院重要事项和重点问题进行决策的最高形式。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院党组工作,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全院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第三条院党组工作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院党组工作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五条院党组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院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第六条院党组工作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七条院党组工作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院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院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院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院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会议材料(包括工作报告、专项工作安排等);
        (三)院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院内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调整;
        (五)院业务工作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部署和重大改革事项;
        (六)院年度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预算内10万元以上(含)大额资金使用,院所大额资产处置;
        (七)院内机构设置变更、职能配置、人员编制调整事项;
        (八)确定院领导工作分工,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使用以及人才引进、人事调配、职称评聘、考核奖惩和老干部工作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所、院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任中及离任审计,对上级部门及院重大部署工作的督查检查等重大事项;
        (十)根据上级部门工作安排需要成立的院工作领导小组和主要成员确定;
        (十一)向国家、省和省直有关部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委员、专家及荣誉称号,研究确定院级荣誉;
        (十二)研究确定全院年度外事出访计划、计划外出访及重要外事合作事宜;
        (十三)以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科学研究项目除外);
        (十四)其他应当由院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院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掌握全院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做好积极的政治引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全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院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院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院党组应加强对我院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积极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院党组书记主持院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院党组会议,组织院党组活动,签发院党组文件。
        院党组副书记和院党组其他成员,按照院党组授权负责有关工作。
        院党组书记空缺时,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指定或受院党组书记的委托,由院党组副书记或院党组其他成员主持院党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院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院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的决定,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
        第十四条院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前,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院属单位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院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院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院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院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院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院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院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院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以院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院党组成员代表院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院党组集体讨论或传批审定。院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院党组审定或院党组书记批准。
        院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院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决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院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院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院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院党组会议形式。院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院办公室负责筹备组织。
        第二十条会议议题由院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院党组成员提出建议、院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院党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院党组会议由院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院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院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院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院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院党组成员到会。院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院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院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根据要求,请省纪委监委驻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派员列席院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非院党组成员的院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办公室、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院党组会议议题一事一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院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院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参加表决。
        对应由院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会议时,院党组书记可商有关院党组成员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党组会议通报情况。
        需对院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进行调整时,由院党组会议另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院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院党组成员和院领导同志根据分工认真抓好落实。院办公室负责督查办理和落实情况反馈。
        第二十六条院党组会议由院办公室专人如实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院办公室主任审核,院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七条院党组会议纪要一般分送院党组成员、院领导、省纪委监委驻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印发机关处室和院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第二十八条院党组会议议题、会议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审批件、正式印发的院党组会议纪要按保密规定保管,并及时存档。查阅院党组会议纪要,须经院领导批准;查阅院党组会议记录,须经院党组书记批准。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九条院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院党组及其成员、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的,按党内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违者提出批评,造成不良后果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党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党组工作规则》(冀农院党组字〔2016〕5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办公室2019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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