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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收取因公护照押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5/18 0:00:00   信息来源:对外合作处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目前省外办已取消收取因公护照(通行证)押金的做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5月6日起,省外办取消因公护照(通行证)收取押金的做法。
        二、取消因公护照(通行证)收取押金后,各出访单位须在出访人员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证照交回省外办。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上交证照的,省外办将根据上级规定将人员名单报纪检、组织部门,并按程序吊销当事人所持护照,同时暂停申办单位的因公证照申办,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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