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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省直工委关于严格省直机关党的组织生活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坚持运用“四个重要法宝”,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于进一步完善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和战斗性,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决议》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委《关于运用“四个重要法宝” 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省直机关党的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强化党员的组织观念。省直机关全体党员要不断增强党的意识,牢记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员要通过积极自觉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党性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做合格的共产党员。省直厅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编入党支部的情况,省直各部门机关党委于每年1月初报省直工委备案。
         第三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纪律。每个党员不得无故不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请假。党支部对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予以提醒。对无故连续2次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予以告诫;对无故连续3次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或进行组织处理。上级党组织对组织生活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规范、组织生活质量不高的下级党组织,要责令其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要进行组织调整;对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开展党课教育,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要求。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组织的党员大会分别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每季度召开1次,党课每季度至少1次。“三会一课”的组织方式和内容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带头执行支部做出的决定,带头讲党课、听党课。党支部用《党支部工作手册》专项记录组织生活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机关党委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省直工委统一印制《党支部工作手册》,每年进行一次抽查。
         第五条 开好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是党组织生活的重要形式,是党组织对党员实施监督的有效方式,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提升战斗力的重要途径。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以支部为单位、由支部书记组织召开,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党员15人以下的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15人以上的党支部,支部委员参加,并吸收党小组长、党员代表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要围绕确定的主题,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找支部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党支部书记是支部组织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机关党委负责统筹指导。
         第六条 严格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省直机关厅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除按照规定参加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外,还必须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交流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省、厅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每年不少于1次。机关党委就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计划及落实情况,通过局域网、党务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同时报告省直工委。省直工委每年对各部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条 精心组织开展“党章学习日”活动。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强化党员的党章意识。每年7月1日建党纪念日为“党章学习日”。“七一”前后,省直各部门机关党委和党支部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组织党员系统学习党章基本内容,了解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纲领,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熟知党的制度和党组织的行为规范,牢记党的纪律,促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断提高学习党章、维护党章、贯彻党章的自觉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党章学习日”活动,认真学习党章,重温入党誓词,强化使命意识。
         第八条 认真组织开展“党员活动日”。每月第一个星期五为“党员活动日”。“党员活动日”原则上由机关党委或党支部统一组织实施,要紧密结合部门中心任务和处室业务工作,针对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存在的问题,围绕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行。“党员活动日”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可采取组织学习、技能比赛、实践锻炼、走访调研、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进行。党员活动日要做到有主题、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总结,务求实效。
         第九条 认真组织开展“警醒日”活动。将3月23日党中央离开西柏坡前往北京的“赶考日”,作为省直机关全体党员的“警醒日”。“警醒日”要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忧患意识、弘扬“两个务必”精神,开展集中学习、实地体验、警示教育、传统教育、互动交流等活动。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把“警醒日”学习教育活动作为党组织生活重要内容,以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紧密结合本支部党员干部思想实际,精心谋划部署,加强检查落实,确保教育效果。
         第十条 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以党支部为单位,对党员定期进行党性分析评议活动,扎实做好学习教育、撰写党性分析材料、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和反馈评议意见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党组织要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扬和表彰。对评议出的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认真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对经教育帮助仍然不改正的不合格党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每年至少1次,由部门机关党委统一安排,以党支部为单位开展,可结合组织生活会或“党章学习日”等进行。
      第十一条 创新党的组织生活形式。进一步丰富党内生活内容,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党员需求,通过举办形势报告、宣讲优秀党员事迹、开展警示教育、党史学习、知识竞赛、实地体验、志愿服务、走访慰问等多种方式,增强党内生活的针对性。进一步创新党内生活形式,重视用好互联网、新媒体,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载体的积极作用,增强党内生活的吸引力。进一步延伸党内生活触角,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增强党内生活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党的组织生活的领导。省直工委每年对省直机关党组织的党内生活作出总体规划,对党的组织生活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评估,评估结果上报省委并在省直机关通报,优秀案例在省直机关宣传推广。各级党组织的党内生活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纳入省直部门机关党建工作考核内容。省直各部门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机关党组织严格组织生活。各部门机关党委负责对本部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做出具体安排,指导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每年年底前向省直工委报送专题报告。各党支部负责组织生活的组织实施,相关情况填入《河北省省直机关党支部工作手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直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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